江南大学校长办公室文件
江大校办〔2017〕17号
关于印发《江南大学博士后建设
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学院(单位)、各部门:
《江南大学博士后建设管理规定》已经2017年第5次校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校长办公室
2017年6月6日
江南大学博士后建设管理规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20号)精神,吸引更多优秀博士来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切实提高学校博士后队伍建设水平,现对原有博士后相关政策进行调整,特制定本规定。
一、指导思想
(一)以国家及省博士后主管部门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为契机,以全面推进“双一流”建设为切入点,实现博士后队伍“量质齐升”。
(二)通过完善考核评价机制,细化进出站流程,提高博士后待遇,使之成为高端人才后备库、科研创新生力军和优秀师资蓄水池。
二、组织领导
(一)博士后管理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由人事处统一协调,有关职能部门配合,各学院密切协作。
(二)学校成立博士后管理委员会,负责我校博士后工作重大问题的规划和决策。管理委员会下设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博管办”),办公室设在人事处。博管办作为学校博士后日常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为:
1. 落实上级部门的有关政策,制定学校博士后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
2. 负责流动站的申报、管理和评估工作;
3. 负责博士后进出站手续的办理;
4. 协助设站单位做好博士后的在站管理,做好协调工作;
5. 组织博士后科学基金的申报工作;
6. 负责博士后日常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三)各流动站所在学院(以下简称“设站单位”)应成立由学院主要负责人任主任、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为主要成员的博士后管理委员会,配备1名兼职博士后管理人员(秘书),负责日常事务。院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为:
1. 负责本学科流动站的建设、发展和评估;
2. 确定招收博士后的专业方向,统筹本学科博士后的招收与管理;
3. 负责博士后的目标责任书签订、开题、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等工作;
4. 为博士后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三、招收类型
根据博士后性质,博士后分为以下两类:
(一)流动站自主招收博士后:学校流动站自主招收的博士后,博士后研究工作在流动站开展。
(二)企业联合培养博士后:学校流动站与已设立的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联合招收的博士后,博士后研究工作在企业开展。
四、实施细则
(一)流动站自主招收博士后
1. 基本条件
(1)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35周岁以下、博士学位获得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的人员,可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2)本校在编在岗的教授(或研究员),可担任博士后合作导师。
2. 申请流程
(1)书面申请。须提前3个月向博管办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①本人简历;②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或博士论文答辩证明(委托、定向培养、在职工作及现役军人还须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并注明对其出站后工作去向的意见);③论文发表情况、主要研究成果;④《江南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申请表》(附件1)。
(2)面试选拔。面试工作由各单位博士后管理委员会负责,面试考核小组由包括合作导师在内的5位及以上本学科相关专业教授组成。各单位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博士后,根据学科发展需要,择优录取,并在《江南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面试审核表》(附件2)上填写考核意见并报博管办审核。
(3)责任书、协议签订。同意接收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的人员,进站前应与流动站及合作导师签订《江南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岗位目标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附件3),导师和博士后双方应细化具体工作计划和工作任务,并明确相应责任、权力和义务。同时与博管办签订《江南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协议书》(附件4)。
(4)材料申报。审核通过后,申请者登陆中国博士后网(网址:http://www.chinapostdoctor.org.cn)填写并提交有关信息,下载打印相关表格报送博管办。经博管办审核通过后报送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审批。
3. 在站管理
(1)拟进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在同意接受之日起的两周内来校报到,逾期无故不报到者按退站处理。如遇特殊情况,应在规定的进站日期前向流动站申请延期进站,并报博管办备案。
(2)博士后是经国家批准的我校流动编制内的专职科研人员,在站时应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各设站单位应要求其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学习、培训工作。博士后参照学校在编职工管理,但不做教学工作量的考核。鼓励博士后人员申报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
(3)博士后进站后,学校为其办理正式工作证、校园一卡通等各类证件,职务栏填写“博士后”。对于已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博士后,在对外联系工作或学术交流时,可以专业技术职务身份对外。对于尚未确认专业技术职务的博士后人员,经合作导师及流动站考核,可确定研究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4)博士后在站时间一般为24个月,确有因课题组需要需办理延期手续的,经个人申请、合作导师同意,流动站和学校审批后,可以办理延期6个月或12个月。
(5)博士后进站3个月内应完成开题工作,提交开题报告及研究计划(《江南大学博士后研究工作开题报告》(附件5),经合作导师批准后执行,并报流动站备案。博士后应按照工作计划开展研究,特殊情况下需变更研究内容的,应征得合作导师及所在流动站同意并报流动站备案。
(6)博士后入站1年后,由各单位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按照《江南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期考核规定》(附件6)负责本站博士后中期考核,成立由包括合作导师在内的5位及以上本学科相关专业教授组成的中期考核小组对博士后进行中期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中期考核小组须在《江南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期考核表》(附件7)填写考核意见,并将考核结果报博管办备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或超过3个月没有完成中期考核者,可建议其终止博士后工作,并由博管办报送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办理退站手续。
(7)博士后在站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以及利用流动站研究条件取得的所有研究成果,其知识产权归江南大学所有,研究成果均应以江南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或完成单位。
(8)博士后出站时须按照学校财务和设备管理要求,办理好相关手续,否则不予出站。
4. 在站待遇
(1)博士后人员实行基本年薪制,基本年薪由学校及合作导师共同承担。鼓励导师视博士后的科研产出,提高导师发放部分,提高部分以科研劳酬方式支出,以此作为博士后补充年薪。
(2)博士后基本年薪为20万元/年,其中合作导师承担3万元/年,若合作导师为人文社会学科,则导师承担部分减半执行。合作导师须于博士后进站前先期一次性缴纳2年的“导师承担”金额。博士后在站时间不足2年,可按以下标准退还合作导师承担的费用,不足1年按照1年计算,超过1年按照2年计算。如在站时间超过2年,延长期内博士后待遇不变,但导师须承担延长期内全部年薪的50%。
(3)学校为在站博士后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公积金,其中个人承担部分计入年薪中,学校承担部分不计入年薪。
(4)学校为在站外籍和港澳台地区博士后人员购买商业医疗和人身意外保险,其费用由个人承担。外籍和港澳台地区博士后配偶来华前需自行购买国际医疗和住院保险,在华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自理。外籍博士后配偶和子女的安排问题,按照江苏省外事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5)博士后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开题报告,可享受3万元科研启动费。
(6)博士后可申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特别资助项目及江苏省博士后资助计划项目,作为获得科研资助的主要渠道。
(7)博士后在站期间确因博士后研究工作需要,可以申请国际合作长期、短期交流等出访项目(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出访须经合作导师同意推荐后,由所在单位和流动站共同审批,并与学校签订出国协议书后方可出国,出访期间博士后待遇保持不变。
(8)博士后进站后,可在无锡市办理博士后集体户口,凭介绍信和有关证明材料至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口迁出和落户手续。博士后工作期满出站后,须将户口迁移至接收单位所在地。
(9)凡在我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期间以江南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的论文和获奖成果,统一纳入学校教学、科研专项奖励范围。在站时获得的国家或省级博士后基金项目,在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时可视作省部级项目。
(10)对于本校在职教师进入本校流动站从事在职博士后研究工作,且成功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一等)、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或省级博士后科学基金A类资助者,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
(11)博士后工作运行经费、评审费及相关日常费用等支出,由博管办另行制定预算并支付。
5. 出站、留校与退站
(1)博士后应在工作期满前3个月,对在站期间的工作进行全面总结。由各单位博士后管理委员会负责本站博士后出站考核工作,成立由包括合作导师在内的5位及以上本学科相关专业教授组成出站考核小组,对照博士后出站考核要求并对博士后在站期间的科研工作、个人表现等进行全面考核。
(2)博士后期满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方可考核为合格:
①在站期间申获省级及以上博士后基金或省级及以上自然科学基金(人文社科基金)等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
②在站期间第一作者发表以江南大学为第一单位SCI论文2篇或SSCI、A&HCI论文1篇(含录用)。
(3)博士后期满考核合格,如满足以下条件中①、②、③条中任意一条的,经本人申请,合作导师推荐且学院、学校同意后,可直接留校。满足第④条的,经本人申请,合作导师推荐且学院同意,学校评审同意后方可留校。
①在站期间,经评审取得研究系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②在站期间,申获国家自然基金(不含一年期资助项目)或国家社科基金,且以第一作者发表以江南大学为第一单位SCI论文2篇或SSCI、A&HCI论文1篇(含录用)。
③在站期间,入选“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或者“香江学者计划”。
④在站期间,取得突出业绩。
各流动站设站单位可在不低于上述标准的基础上自主设定出站、留校条件。博士后出站时如果学校同意留校,不再适用“非升即走”有关管理办法。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设站单位在告知本人或公告后须予以退站:①进站半年后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证书的;②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进站资格的;③中期或出站考核不合格的;④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⑤被处以刑事处罚的;⑥因旷工等行为违反所在单位劳动纪律规定,符合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情形的;⑦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⑧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⑨合同(协议)期满,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出站手续或在站时间超过6年的;⑩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人事档案、户口转至设站单位的博士后人员退站后,应将人事档案按照有关规定转至人事(劳动)关系接收单位或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将户口按照有关规定迁移至进站前常住户口所在地。
(二)企业联合培养博士后
1. 基本条件
(1)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35周岁以下、博士学位获得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的人员,可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2)经国家或省级博士后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创新基地可申请联合培养博士后。
2. 招收流程
(1)博士后流动站和企业博士后工作站须分别明确各自单位的相关专家,并共同负责企业博士后选拔、指导工作。
(2)各流动站将确定人选的有关材料报送至博管办,由博管办办理进站等相关手续。
3. 在站管理
(1)企业博士后应遵守企业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享受国家规定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待遇,履行相应的义务。
(2)学校和企业签订《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报上级博士后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博士后应按照博士后管理有关规定和《协议书》有关条款,与企业和学校签订协议。
(3)博士后流动站和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双方应按照国家和单位有关规定,对企业博士后的科研工作及其他方面进行中期考核,考核结果进入博士后个人档案。
(4)企业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为2年。确因研究工作需延长工作期限的,经企业与学校双方协商同意,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年,并需报上级博士后管理部门备案。博士后在站期间,违反国家、学校或企业相关规定的,按退站处理。
4. 经费和在站待遇
(1)企业应提供充足的研究项目经费,经费由企业负责管理。企业博士后如需使用学校的仪器设备等,其费用从项目经费中列支。
(2)企业支付国家规定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补贴等开支,以及学校的行政管理和合作导师的指导费用等。
(3)企业向学校支付不少于3万元/人·年的管理费及合作导师指导费,其中合作导师指导费2万元/人·年。在博士后进站时,企业将2年的行政管理和合作导师指导费用一次性支付给学校,博士后因退站等原因在站时间少于1年的,学校退回一半费用。
(4)企业博士后的户口和档案,由企业和博士后协商解决,不由学校负责。企业博士后的配偶、子女如随其流动,住房、交通等问题,由企业按照相关规定负责安排。
5. 考核、出站
(1)企业博士后工作期满时,由企业博士后工作站与学校博士后流动站组织有关专家对其进行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为:研究成果的学术水平、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及总体工作表现等。
(2)企业博士后符合学校博士后流动站和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出站要求的,方可出站。
五、其他
(一)本规定“流动站自主招收博士后管理”中,除特别标注外,均不含在职博士后。
(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原《关于印发<江南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及<江南大学博士后管理实施细则>等2项规章制度的通知》(江大校办〔2013〕27号)同时废止。
(三)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江苏省有关规定执行。